专题——网络文学:连接世纪的众说纷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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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的话】

我对网络文学的理解

□ 冷静

  文学作品自有其内在的标准,虽然在商业时代这种标准已经较过去有了相当大的变化,但不能忽视其观照现实与人性、具有相当的叙述技巧、一定地思想凝炼等特点,而将所有发在论坛上的文字统称为网络文学。如果能以上述的大致标准去看待网络文学,我们不难看到,在勿庸讳言的自娱性质以外,创作者们以自己的良心和对现实敏锐的观察,书写了大量反应这个时代人类存在境况的文字,他们的创作中不乏具有高度技巧以及深刻思想性的优秀之作,而这些虽然在数量上为数不众但质量突出的作品,窃以为更加能够代表业已习惯的网络文学概念。

  商业法则是以利益交换的可能为基础,以卖方对买方的迎合为表象的,在网络上投入了大量精力以严肃的态度进行创作的作者们,他们或许不能避免对读者的迎合,但寻求心灵的契合岂是利益交换可比,而且这种迎合放在大众文化与精英文化的层面上进行讨论或许是合适的,与市场经济中不加区别地寻求买方青睐的行为有着眼见的差异。

  商业娱乐这四个字是我自己提出来的,在师太的原文中提出的只是“网络文学旗帜鲜明的娱乐本性”。但我想这其中并没有有关宏旨的概念差异,娱乐如果是指个人或者小圈子的娱乐,更或者是指民间俱乐部诸如早上大街上晨练老年的士高之类的娱乐,那么的确是无关商业概念,但在师太的前后文中,我们不难看出这并非是他的本意。“我们不妨将这种娱乐本性寄生的诸多网站称之为娱乐场所。这些场所又大致可以分为酒吧、茶楼与公共厕所。”这些类比中除了公共厕所有少部分是不用付费的公益事业,绝大多数是在商业活动的概念之中的,也就是说这里所说的娱乐与我所说的商业娱乐并没有导致话说两家的区别。

  说这一番话的意思并非是想就网站的商业运作模式进行探讨,也并非想将网络创作从宏观的商业活动中剥离,时至今日,生活的所有细枝末节几乎都可以看到市场经济浸润的痕迹,那么将网络创作单纯地看作是一种精神活动也无非是换一个角度,换一种说法,寻求一种自我精神的安慰罢了。用户上网需要付费,这决定了从源头开始就有利益交换的性质,从这个角度来看,比之茶费酒资甚至是十分贴切的。但看到“网络文学旗帜鲜明的娱乐本性”这句话突觉刺眼,而对所谓娱乐的解释使我看到,娱乐本性并非针对在网络上辛勤创作着的那一部分作者,远不能准确地指示出对文学持执著精神的那部分创作活动,而这些活动所产生的结果,才是我心目中真正的网络文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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